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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美國的高盛和摩根士丹利亦被納入聯儲局的銀行監管範圍後,本港的監管構亦應著手研究對本地證券及投資服務機構的監管。

金管局於二零零七年在本港推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II),本地持牌銀行自此在計算法定和內部資本要求時必須考慮所承擔的風險,其中法定資本的計算須照顧銀行的信貸風險(credit risk)、市場風險(market risk)以及營運風險(operational risk),而其他諸如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貸款集中風險(credit concentration risk)以及策略性風險(strategic risk)等亦應被納入內部資本需求的計算。同時,銀行的風險亦須於中期及全年業績報告中予以披露,從以讓小市民和投資者了解銀行的運作情況。

在這樣的監管環境下,銀行職員從事高風險活動時亦要負擔更大的資本要求,各部門在計算其個別部門收益時亦須扣減其風險相關的成本,從而提供誘因讓前線員工拓展業務時亦得留意其業務的相關風險,以保障存戶和投資者等持份者的利益。

類似的新資本要求亦已在保險界出現,歐洲的監管機構正研究盡快推出新的保險業風險基礎資本額制度(Solvency II)。監管機構若然要確保證券商及投資銀行能繼續健全地運作,可考慮將類似機制引入,屆時各類金融從業員均須承擔有關風險,不能再肆無忌憚地利用客戶的錢財從事高風險的商業活動。

由此,當金融界在檢討前線員工的薪酬和花紅時亦不可單純以業績為指標,因為員工可能正在以企業極大的風險去換取個人的高薪厚祿。從事風險管理、會計、合規稽核等後勤員工的薪酬花紅過往一直跟前線員工差一大截,這種情況似乎亦應在現時風險跟業績掛鈎的大氣候下相應改變。

以風險為本的監管方式令銀行不能以昔日投資銀行的高槓桿模式謀取暴利,但應可有效減低市況逆轉時市場所受的衝擊。同時,巨額花紅不再,令最一流的大學畢業生不再一窩蜂地湧進投資銀行,對社會的整體發展來說亦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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